你不得不看的2017年樓市政策大集合
山西房地產門戶網 2018/01/30
產權政策
2017年4月份,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關于解決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若干問題的操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為解決不動產登記開展以來遇到的若干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政策依據。
《規范》明確,對土地權屬來源合法,因原開發建設單位未及時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依據新的不動產統一登記規定,按程序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再辦理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對房屋建設單位在國有建設用地開發中,存在用地手續不全、擅自改變用途、未按要求繳納相關稅費等情形而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現購房人憑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便民利民、穩定連續”的原則受理。登記時,應將上述情況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不動產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應按規定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同時,建議當地政府依法對該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處理,并限期補辦相關手續。對已購公房、經濟適用住房符合轉移登記條件的,土地出讓金按照成交價1%繳納,土地使用期限調整為70年。
鑒于因繼承申請不動產登記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調查核實難,法律風險大,為有效保障各方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議各地單設繼承登記窗口,指派具備相關資質人員專門負責此項業務的審核、辦理工作。
《規范》提出,在有關政策出臺前,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參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辦理,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也不收取費用,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解讀
在購房過程中,證件問題和產權問題一直是購房者關注的核心。此次政策已明確指出,70年產權到期后可以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購房者不會再為房屋到期的問題而困擾。
同時,產權問題對于購房者來說也是一個警示,提醒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一定要關注五證齊全的樓盤,70年的產權的房子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對于沒有產權的房子,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不會得到很好的保護,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一定要擦亮雙眼。
物業管理政策
《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將于5月施行
(1)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300戶以上的,可以采取樓(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的方式推舉一名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2)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條例》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3)拖欠物業費不得斷電、斷水、斷氣、斷熱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4)開發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將罰款20萬元。
《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公共區域設車位應2/3業主同意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于業主共有。
(6)外墻滲漏或電梯出故障等可應急維修
《條例》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合同備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及交存標準向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統一交存。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及同一交存標準向業主收取,其余部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政策解讀
《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也規范了物業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對于公共區域嚴格的規劃,都提升了業主小區居住環境的品質。
這項政策的出臺,對于購房者來說是一大利好,讓開發商、物業公司和購房者之間有了一個很好的執行標準,減少了三者之間矛盾和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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