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規范失業保險政策 今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782元/月
山西新聞網 2023/10/18
10月16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該廳聯合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醫療保障局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統一失業保險政策。通知明確,失業保險金以省內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發基數,按90%的計發比例計發,2023年全省統一標準為1782元/月。
全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與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鎮職工方式參加失業保險,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2023年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參保地保持不變。2024年1月1日后,新參保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參保原則,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保持一致。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目前,失業保險總費率按照1%執行(其中,單位部分0.7%,個人部分0.3%),實施期限至2024年底。
參保單位每月以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單位月繳費工資基數,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參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職工個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超過上年度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
通知進一步統一了失業保險待遇。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省內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發基數,按90%的計發比例計發,2023年全省統一標準為1782元/月,失業保險金標準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按此比例自行調整。
參保人員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人員失業后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繳費后,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以失業人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可領取3個月;滿二年不滿三年的,可領取6個月;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可領取9個月;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可領取12個月;滿五年不滿六年的,可領取14個月;滿六年的,可領取15個月,以后每滿一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前次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保留,標準按其再次申領時的標準執行。
失業人員在其待遇領取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待遇領取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個人不繳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按4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撫恤金補貼標準,以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基數: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補貼;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貼;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8個月的補貼。
失業人員的遺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業人員死亡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通知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停發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領金期間死亡的,自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其遺屬可按規定申請喪葬撫恤待遇。
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由個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規定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履行失業保險相關法定義務以及由于用人單位處理勞動關系操作不規范、未及時為本單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等原因,影響其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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