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交警扣留逾期車4667輛 三個月沒人領將拍賣
山西晚報 2018/10/23
隨著機動車數量的遞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也日漸攀升,不少問題車輛被交警依法扣留后,往往會出現另一種情況就是無人認領,交管部門只好發布車輛認領通知,可是部分在停車場積壓的車輛仍舊是無人認領。那么,交警通常會對哪類機動車采取扣留措施?扣留的車輛如果無人認領會如何處理?10月22日,記者走訪了交警部門。
哪些情況交警可以扣車
執法過程中,遇到以下問題,交警部門都可以依法扣車。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處理違法后 可歸還被扣車輛
交警部門扣留的車輛,因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后,應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對扣留的機動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算起。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扣留車輛逾期不領將被拍賣或報廢
依法被扣留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過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無人認領的多為“黑車”或肇事車
據交警介紹,無人認領的機動車輛多是套牌車和醉駕或酒駕肇事車輛,或者一些來路不明的“黑車”,還有一些停放在路邊很久的“僵尸車”。其中多數是所謂的“黑車”,車主即便想認領也拿不出有效證件來。還有出過重大交通事故的車,車主覺得受罰不劃算也不吉利,就徹底不認領了。一些肇事車輛沒有保險或超出了保險理賠范圍,車主不愿承擔修車費,也放棄認領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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