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起這七類費用不得計入供熱定價成本
三晉都市報 2018/10/11
又到一年供暖季,大家對今年城市集中供熱如何定價十分關注。10日,從省發改委傳來消息,從10月27日起,我省城市集中供熱執行定價新政。省發改委印發《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了我省開展城市(包括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的原則、成本構成及歸集、定價成本的審核標準和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等內容。
《辦法》規定,供熱定價成本由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兩部分構成。生產成本是指供熱經營者生產、輸配過程中直接發生的費用,包括原輔燃料費用、職工薪酬和制造費用。期間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供熱按熱量計費的,按實際供熱量核算;未實行按熱量計費的,按照供熱面積核算。年度供熱量=本年供熱期各月實際供熱量之和;年度供熱面積=本年供熱期各月實際供熱的建筑面積之和。單位供熱定價成本是指按照一定區域范圍內供熱經營者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與相應的供熱量(供熱面積)來計算的單位成本。單位供熱定價成本=核定的年度供熱總成本/年度供熱量(年度供熱面積)。
《辦法》明確指出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供熱定價成本:(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費用;(二)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雖與供熱生產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四)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五)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各種廣告費;(六)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七)其他不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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