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開放 太原4件案例入選
太原新聞網 2024/03/25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截至目前,太原法院入庫參考性案例4件,覆蓋刑事、行政案件類型。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目前,案例庫入庫案例達到3711件。
太原法院入庫的4件案例為:
一、太原中院審理的“王某、謝某訴某區街道辦事處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019年,某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載明某區街道辦事處為征收實施單位。王某、謝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2020年,王某、謝某與某區街道辦事處簽訂《房屋征收與安置補償協議》,并交付了被征收房屋,某區街道辦事處也按照協議履行了相應義務,但被征收房屋一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2021年,王某、謝某在為新購買的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某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認定其購買的是第二套住房,王某、謝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區街道辦事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注銷登記。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被征收人搬遷后未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及被征收房屋清單,導致房屋遲延辦理注銷登記,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最終,責令某區街道辦事處履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及被征收房屋清單職責。
二、太原中院審理的“污染環境案”
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2019年7月,該公司經營的十余種藥品過期,需要及時處理。作為實際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過期藥品需做無害化處理,仍決定將該批過期藥品私自傾倒、處置,并讓公司工作人員閆某德和呂某分別駕車將該批過期藥品傾倒處置。經鑒定,涉案藥品總凈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過期藥品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單位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田某坡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并安排公司人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被告人閆某德、呂某作為被告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三、迎澤區法院審理的“太原某環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
被告單位太原某公司具有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負責清運、焚燒處置山西省太原市六城區醫院及診所的醫療廢物。因污水處理能力不足,該公司總經理與副總經理預謀決定將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外排傾倒,該公司環保部及污水處理站工作人員將污水排放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新溝村、港道村土地中。經監測、鑒定,傾倒的污水含有汞、鎘、鉛、銅、鉻、鋅等重金屬。污水傾倒致傾倒地點及周邊土壤氯離子和全鹽含量升高,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各被告人作為公司相關負責人及污水處理工作人員,主觀上對公司處置醫療廢物經營范圍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規定明知,客觀上未經環保監管部門批準私自將未經處理的大量污水傾倒在廠區附近村莊土壤中,對傾倒場地的土壤造成損害后果,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責任。
四、迎澤區法院審理的“盧某濫用職權案”
某縣煤焦管理站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代為履行查驗補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查回收煤炭銷售票的職責。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盧某擔任某縣煤焦管理站站長,其為給單位謀取不當利益,違反相關規定,放棄應當履行的職責,通過集體開會方式決定將出省的8692.5噸煤炭改為焦炭收取運銷服務費,給國家造成應收而未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52萬余元和對無煤炭銷售票罰款43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迎澤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一審宣判后,盧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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