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下月起施行
山西新聞網 2023/02/27
新修訂的《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修訂內容有哪些?《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工傷認定的管轄有哪些規定?記者日前采訪了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共35條,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搭建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框架。明確由省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立統一規范的省級統籌制度體系。強化工傷預防,發揮工傷保險預防優先效能作用。統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全省統收統支。明確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由省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制定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是完善參保繳費、工傷認定管轄相關規定。增加參保繳費的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等特殊情形的參保方式。在明確工傷認定管轄一般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的工傷認定管轄。對提供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作了指引性前瞻性規定,為下一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出臺具體政策打下基礎。
三是健全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及調整相關規定。首先,明確工傷職工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支付;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按照就高原則,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發生工傷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傷殘津貼。其次,明確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要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此外,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的相關責任。
發生工傷,該由哪里認定呢?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對各種情形的工傷認定管轄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一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二是按照國家和省“放管服”要求,應當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三是明確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那么,不同類型的單位如何為職工參保繳費?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規定可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時足額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二是建筑、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三是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四是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今后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如何調整?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要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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