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二手住房交易分類經適房不在限售范圍
太原晚報 2018/01/02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的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抑制房地產泡沫,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遏制住房炒買炒賣,市房管局于2017年9月13日下發了《關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轉讓的通知》,要求市轄城六區新購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兩年方可交易轉讓,著力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轉讓。近日,記者從市房管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做好二手房交易工作,我市出臺《關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轉讓實施細則》,對我市二手住房交易轉讓分類,部分符合條件的住房不在“限售”之列。
房產通過初始登記,補換證、房改、繼承、受贈、離婚分割、拆遷安置等“非購買”方式取得,所有權人取得房產不屬于炒買炒賣行為,不在限制交易范圍內;
房產規劃用途為辦公、商業、工業用房、公寓等“非住宅”的,不在限制交易范圍內;
房產性質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安居房、解困房等“非商品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不在限制交易范圍內,但該類房產上市交易要符合其他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有關規定。
《細則》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的住房交易轉讓,可簡化辦理手續。“直系親屬”是指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即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通過贈與方式轉讓房產的,無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直系親屬之間通過買賣方式轉讓房產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對于解決債權債務等糾紛,《細則》建立了相關審查機制:
新購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且當事人能提供銀行出具的轉賬付款憑證及其他證明材料,能核實、證明雙方確在文件下發之日前已產生債權債務的、可經太原市房產交易服務中心會議集體審核通過后,將房產交易至債權人名下;
新購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后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債權債務雙方一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債務糾紛,雙方可憑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房產交易手續;
房屋所有權人有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情況確需賣房籌款的,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太原市房產交易服務中心會議集體審核通過后,將房產交易出讓。
由于開發企業延誤辦證的,日期可按如下規則計算:
購房人所購新建商品住房,因開發企業原因,導致辦證延誤,為保障產權人合法權益,即使產權人取得權屬證書不滿兩年,可按當初購房時太原市房管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辦證日期來計算,日期至今滿兩年的,準許上市交易;至今不滿兩年的,限制交易。
編號為“YW”開頭的房產,不在限制交易范圍內。 房屋所有權號為“YW”開頭的,該房產屬于通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方式取得的,為保障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該類房產不在此次限制交易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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