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3456工程" 推動空氣質量持續好轉
太原新聞網 2023/06/02
日前,《太原市2023年大氣污染防治暨空氣質量綜合指數“退后十”攻堅行動方案》出臺。該方案提出,要實現2023年環境空氣綜合指數在168個重點城市“退后十”目標。為此,我市將實施大氣污染防治“3456工程”。
打好三大攻堅戰役
針對我市大氣污染治理難度巨大的PM10、二氧化氮和臭氧指標,結合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短板,我市將組織開展三大攻堅戰役。
一是打好PM10污染防治攻堅戰。具體措施包括:強化工地揚塵治理,開展城市清洗行動,強化道路清掃保潔,強化裸露地塊管理,常態化開展路檢路查等。
二是打好二氧化氮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二氧化氮污染防治攻堅戰各項措施,通過建設“綠色運輸示范區”、強化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檢測、中重型柴油貨車路檢路查、重點企業二氧化氮排放控制、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等措施,減少氮氧化物排放。
三是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堅戰。通過源頭治理、包裝容器回收、漏點檢測與修復、活性炭更換和回收、尾部治理設施升級改造等措施,力爭在6至9月臭氧污染的高峰期實現“削峰”,并深入企業開展科技指導和幫扶,必要時實施大飛機、無人機作業,應對臭氧重污染天氣。
實施四大減排工程
一是實施揚塵污染減排工程。具體措施包括:實施工地分級管控,開展建筑施工工地評級,施工周期在3個月以上的工地全部納入評級范圍,6月底前完成各類工地評級,公開評級結果,接受公眾監督;強化重點區域整治,修訂全市重點區域揚塵污染精細化管控標準,在全市重點區域、重點道路開展“以克論凈”考核評價;落實降塵監測考核,每月對降塵量超過5噸/月·平方公里的縣(市、區)予以資金扣罰,對低于5噸/月·平方公里的縣(市、區)予以資金獎勵。
二是實施工業污染減排工程。具體措施包括:強化產業結構調整,推進東山石灰石礦全面停止露天采礦和火工區搬遷,推動白家莊電廠按期關閉停產;加快企業升級改造,6月底前完成3家焦化企業和潞安太化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8月底前完成3家焦化企業深度治理任務和太鋼渣廠無組織排放治理,年底前完成清徐縣美錦焦化、亞鑫焦化備用干熄焦改造;實施氮氧化物深度治理;深化企業無組織治理等。
三是實施燃煤污染減排工程。具體措施包括:降低煤炭消費總量;鞏固清潔取暖成果;強化煤質監督檢測等。
四是實施運輸污染減排攻堅。具體措施包括:推動老舊車輛淘汰,積極穩妥推進國三標準中重型柴油貨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調整優化運輸方式,明確清徐工業園區鐵路專用線要在6月底前建成,并積極與上級鐵路部門對接盡快投入使用,全市年貨運量150萬噸以上工礦企業鐵路運輸比例要達到85%;推動機動車結構升級,6月底前完成環衛(清掃車和灑水車)新能源化,太鋼、二電公路運輸采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或新能源車輛等。
提升五種能力建設
一是提升現場監管能力。重點針對揮發性有機物現場檢查,購置高精度激光測距儀、熱式氣體質量流量計等儀器設備,不斷提升現場監管和執法能力。
二是提升遠程監管能力。整合市直各部門監控監視數據,將中重型柴油貨車、渣土車、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動機械、用電監管、餐飲油煙監管、油氣回收在線監測納入平臺監管范圍。
三是提升走航監測能力。在重點污染路段、熱點區域開展走航監測,對發現的問題,第一時間移交當地縣(市、區)、開發區改善辦,限期整改銷號。
四是提升質量監測能力。在全市43個鄉鎮建設空氣自動監測站點;在綜改示范區、中北高新區、清徐縣和陽曲縣工業園區建設16個站點,開展工業園區污染專項監測,監測常規六項污染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建設4個固定碳監測點位,開展城市環境質量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濃度高精度監測。
五是提升聯合執法能力。
強化六大聯防聯控
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加強“1+30”(太原+周邊30個城市)聯防聯控,全力保障省城“退后十”目標的實現。
具體措施包括:強化同步分析研判,聯合晉中市、呂梁市等南部區域地市,每日同步會商研判,擴大氣象分析預報和污染預警范圍;強化同步啟動預警,在預判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配合省生態文明辦統一指揮,統籌調度太原、晉中盆地聯防聯控;強化區域同步減排;強化區域數據共享;強化區域熱點共享,針對省城及周邊地市、汾河谷地污染高值熱點、散煤復燒熱點、露天焚燒火點,每日開展調度,有效降低區域污染;強化區域聯合執法。
強化考核問責
該方案提出,由市紀委牽頭會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組織對攻堅行動開展情況、各項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交辦處理銷號;對同一個問題發現第2次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全市督辦通報,發現第3次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或發現第4次相同問題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問責建議,同時追究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每月在全市通報指標完成情況,出現連續2個月未完成指標的,對縣(市、區)、開發區黨政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出現第3個月未完成指標的,對縣(市、區)、開發區黨政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對未完成年度指標的,對縣(市、區)、開發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施誡勉談話,嚴重影響全市“退后十”任務完成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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