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太原出臺《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實施方案》
太原晚報 2019/09/09
妥善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讓人民群眾有更強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記者9月6日獲悉,《太原市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正式出臺。《方案》涉及指導思想、處置原則、適用范圍、目標任務、處置意見及方法和工作要求六個部分的內容。其中,處置意見及方法是市民關注的重點。
設立專門辦理機構
《方案》要求市委市政府對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實施統一領導,各級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確保政令暢通,形成合力。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成立太原市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對全市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實施統一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公地點設在市為民服務中心),負責全市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的具體組織實施。各區政府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管委會以及市直各有關部門相應成立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工作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做好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處理相關工作落實。
處理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工作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全面梳理問題,分類整理建檔,建立統一臺賬,先易后難,突出重點,成熟一個處理完善一個,逐步統籌推進。
這類房子是解決對象
究竟哪些房子是可以解決的遺留問題?《方案》作了詳細的規定:適用解決的對象是太原市城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房改房,權屬清晰無爭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可予以保留的(原則上于2016年9月30日前建成并已交付使用的);城中村范圍內經確認、審核予以保留的既有建筑和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認為符合條件的,均納入本次處置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由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遷范圍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筑等,不屬于本次遺留問題處理的范圍。
杜絕“搭車”實事求是
本次解決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的處置原則是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生優先、防治結合,統一領導、協同辦理,突出重點、統籌推進。
●以歷史的眼光看待問題,客觀分析房屋建造時的政策規定,科學穩妥地子以審查、認定和確權。處理過程中,要在堅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時,以法律法規為政策底線,嚴控范圍,杜絕“搭車”辦理。處理標準上,既尊重歷史背景,又兼顧現實情況,實行分類處理。
●堅持“守住底線、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擬申請登記發證的不動產,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認定意見、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設認定意見。
堅持“民生優先、簡化程序”,實行“三分開”。即查處建設單位違法違規問題、行政審批和其他專項驗收、征繳建設單位稅費均與群眾辦證分開。
堅持“違法必究、違規必查”,實行“三同步”。即對于納入處理清單的項目,在啟動不動產登記手續時,同步依法追究建設單位違法違規問題,同步依法完善項目行政審批和其他專項驗收手續,同步追繳士地出讓價款及稅費。
在規定時限內,積極主動配合補充完善手續、繳納相關稅費、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可從輕或免于相關處罰;逾期不配合辦理或在辦理期間從中阻撓的,同時啟動追責問責程序。
申請主體這樣規定
對于申請登記的主體,《方案》作了詳細的規定:原建設單位存在的,由原建設單位作為主體申請辦理首次登記,首次登記完成后,購房人作為主體,由建設單位配合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原建設單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納入失信懲戒體系或由于其他原因確實無法確認申請主體的,由房地產項目所在區政府或管委會指定鄉鎮(街道)作為申請主體辦理首次登記,只登記不發證,然后再由指定申請主體配合各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
如果是違法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存續的,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違法違規責任,負責項目整改、手續完善并接受處罰、繳納相關稅費;建設單位滅失的,承接單位負有項目整改、手續完善并接受處罰、繳納相關稅費責任,無承接單位的,原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負有連帶責任;項目手續齊全,但開發單位存在后續違法違規行為的,購房人屬無過錯方,只負責自身應承擔的正常相關稅費。項目手續不全,開發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購房人屬有過錯方,應補繳相關稅費。其中住宅按照稅務部門房屋評估價值的1%核定,非住宅按照5%核定。
詳實明晰處置方法
●對于未辦理首次登記的項目,《方案》規定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經認定可以整改保留的項目,按照現狀對項目用地、建筑性質、規劃指標等內容進行認定,并根據認定結果核定需要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等相關費用。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以項目開工日期作為評估基準日,結合房屋實際銷售價格核定。
市住建局負責對項目工程質量和消防問題提出認定意見,市房產管理局房產鑒定中心負責對房屋安全提出鑒定意見。質量、消防和安全鑒定均以項目建成年代的標準進行認定。
對于已完成建筑工程規劃驗收的項目,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重新核驗各項規劃指標,直接按照現狀辦理首次登記,若出現跨宗及越界超占問題,不動產登記部門如實進行標注,并按房屋主體所在宗地落宗后直接辦理首次登記。土地用途與建筑功能不一致的,按照現狀核算項目用地指標,以項目開工日期作為評估基準日,并收繳土地出讓價款等相關稅費,然后辦理首次登記。
對于利用單位自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房改房等認定可予以保留,但存在房屋用途與土地用途不一致問題的,按照“地隨房走”原則,不動產登記部門直接按照現狀辦理首次登記。其中房屋用途與土地用途分別標注。如辦理轉移登記時,購房人應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其中住宅按照稅務部門房屋評估價值的1%核定繳交,非住宅按照稅務部門房屋評估價值的5%核定繳交。
●對于已辦理首次登記的項目,《方案》規定各區政府負責督促已辦理首次登記的開發公司及時配合購房者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開發公司拒不配合購房人辦理的,由市場監管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由相關部門納入誠信體系實施懲戒。由購房人直接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房地用途一致,且土地性質為出讓的,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由于歷史原因造成房屋跨宗、越宗等問題,導致無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房地現狀分別進行標注,直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存在房地用途不一致等問題的,由不動產權利人繳納土地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其中住宅按照稅務部門房屋評估價值的1%核定繳交,非住宅按照5%核定繳交。
地下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但沒有辦理地下土地使用權出讓,原建設單位存在的,按照現行地下空間使用權政策補辦用地手續;原建設單位不存在的,由不動產權利人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其中:住宅地下一層土地出讓價款按照地上住宅稅務部門評估價值的3‰收取,地下二層出讓價款按照地上住宅稅務部門評估價值的2‰收取,地下三層及以下土地出讓價款免收。非住宅地下一層出讓價款按照地表同類建筑物稅務部門評估價值的15‰收取,地下二層出讓價款按照地表同類建筑物稅務部門評估價值的10‰收取,地下三層及以下土地出讓價款免收。
同一幢建筑部分業主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部分業主未辦理登記的,比照本幢建筑內已辦理業主登記時提交的材料和權籍調查材料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酒店、商業或辦公項目辦理規劃驗收后,在不改變建筑功能僅對內部進行分割使用的情況下,可直接辦理分割變更登記手續。
三年內要基本解決
《方案》要求按照先易后難原則,首批以企業自建房、群眾反映強烈的建設項目和城中村范圍內保留的既有建筑作為處理重點。優先處理整改難度小、手續基本齊全的項目;其次處理建設主體存在且愿意配合補充完善手續的項目;最后處理整改難度大、主體不存在或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項目。力爭三年內基本解決我市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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