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7/08 來源:太原新聞網
7月4日,九豐路39號匯豐苑小區內一場因漏水引發的鄰里糾紛,在屬地社區網格員援引民法典耐心調解下得到化解。這一事例佐證,法律條文正從紙面走進生活,成為解決實際矛盾的有力工具。
小區4號樓居民潘大娘家中這幾日正進行裝修,施工過半之際,樓上住戶谷先生家中發生漏水,殃及潘大娘家。正在裝修中的吊頂被迫停工,嶄新的天花板上不僅留下難看的水漬,還滋生出許多霉點。為此,潘大娘很是惱火,多次與谷先生溝通,尋求說法與解決方案。然而谷先生采取回避態度,后來被催促得多了,谷先生甚至將潘大娘的電話與微信拉入黑名單。不得已,潘大娘將此事反映至社區,尋求幫助,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了解事件經過后,匯豐苑社區網格員王海華首先聯系了谷先生,要求他不要回避問題,并主動尋求解決辦法。具體調解過程中,王海華著重援引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向谷先生明確指出,因其家中漏水導致樓下潘大娘家中的財產損害,他負有不可推卸的修繕與賠償責任,必須承擔。在王海華的堅持與專業調解下,當天下午,谷先生和潘大娘達成一致意見,握手言和。一場鄰里糾紛,在民法典的指引下得以解決。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山西瀛遠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志東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樓上谷先生家中漏水導致樓下潘大娘家裝修受損及財產損失,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損害、因果關系),故谷先生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第1184條明確了財產損失的計算依據。潘大娘可主張的賠償應涵蓋吊頂修復、霉變天花板處理等直接損失及合理費用。它清晰規定:無論有意無意,對相鄰方財產造成損害,法律框定了修復與賠償的責任邊界,而主動擔責才是維護和諧鄰里關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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